高校、科研院所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集聚平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不断提高,但相关管理制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比如,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的奖励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要进行价值评估,部分科技成果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较大,一些好的项目难以被发现等。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道,进一步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今年8月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明确要求以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导向,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从去年以来,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部门,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把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利于提升我省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作为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特别是科技界呼声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制定了12条政策措施。9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5〕42号文件转发,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改革,本着“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原则,通过简政放权、完善机制、创新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松绑加力,让创造性劳动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10月28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政策内容进行解读,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限。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调动单位积极性,改革后,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收益分配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和院系、科研人员多层次利益,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核心问题。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意见》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有优先处置权。考虑到股权投资风险较大,参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分配方案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健全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定价是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既能够真实地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又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改革后,允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实行协议定价的,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并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四)科技成果奖励直接发放到人。过去,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主要采取课题费形式,通过财务报销发放给个人,既加大了财务管理成本,又不利于调动人才积极性。改革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为确保奖励政策落实,避免奖励支出挤占工资基数,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由单位按本意见规定自主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对本单位资产保值增值负有主体责任。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偶发性强,市场风险较大,企业经营状况难以判断,多数项目短期内没有收益,甚至转化失败、企业破产。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约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改革后,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科研院所资产增值保值的考核范围,以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取消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后,将通过建立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多层次相互衔接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每年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单位主管部门将报告汇总后,报送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便于各方面及时了解、掌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监督。
(七)加快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具备财务、金融等专业能力,多数科研人员没有精力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些知识。改革后,政府将采取股权投资、基金、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搭建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培育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技术交易市场,为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务、金融、技术和政策信息等专业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交易平台,加强与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场化发现和推送机制。
(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更好地优化政府服务和管理,改革后,将重点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建设和改进科研评价管理。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库,构筑信息服务网络,完善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项目筛选等公益服务,面向产业部门和政府提供分析评议和预警保护等措施性意见建议。在完善科研评价管理方面,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九)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管理责任。按照权利和责任相对等原则,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加大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改革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奖励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和收益分配方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本单位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实施上述政策,是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设计方面的重大改革,针对性强、含金量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也表明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3日